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 廚房排除油煙設備 ( 106 年 10 月 18 日)
第107條
濾脂網之構造,應依左列規定:

一、應為不燃材料製造。

二、應安裝固定,並易於拆卸清理。

三、下緣與燃燒設備頂面之距離,不得小於一二○公分。

四、與水平面所成角度不得小於四十五度。

五、下緣應設有符合本編第一○四條第三款規定之瀝油槽及金屬容器。

六、濾脂網之構造,不得減小排煙機之排風量,並不得減低前條第四款規 定之風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