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 廚房排除油煙設備 ( 106 年 10 月 18 日)
第105條
連接煙罩之排煙管,其構造及位置應依左列規定:

一、應為厚度一‧五八公厘 (十六號) 以上之鐵板,或厚度一‧二七公厘 (十八號) 以上之不銹鋼板製造。

二、所有接縫均應為水密性焊接。

三、應就最近捷徑通向室外。

四、垂直排煙管應設置室外,如必需設置室內時,應符合本編第九十二條 第六款規定加設管道間。

五、不得貫穿任何防火構造分間牆及防火牆,並不得與建築物任何其他管 道連通。

六、轉向處應設置清潔孔,孔底距離橫管管底不得小於四公分,並設與管 身相同材料製造之嚴密孔蓋。

七、與易燃物料間之距離,不得小於四十五公分。

八、設置於室外之排煙管,除用不銹鋼板製造者外,其外面應塗刷防銹塗 料。

九、垂直排煙管底部應設有沉渣阱,沉渣阱應附有適應清潔孔。

十、排煙管應伸出屋面至少一公尺。排煙管出口距離鄰地境界線、進風 口及基地地面不得小於三公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