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 廚房排除油煙設備 ( 106 年 10 月 18 日)
第104條
煙罩之構造,應依左列規定:

一、應為厚度一‧二七公厘 (十八號) 以上之鐵板,或厚度○‧九五公厘 (二十號) 以上之不銹鋼板製造。

二、所有接縫均應為水密性焊接。

三、應有瀝油槽,寬度不得大於四公分,深度不得大於六公厘,並應有適 當坡度連接金屬容器,容器容量不得大於四公升。

四、與易燃物料間之距離不得小於四十五公分。

五、應能將燃燒設備完全蓋罩,其下邊距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二一○公 分。煙罩本身高度不得小於六十公分。

六、煙罩四週得將裝置燈具,該項燈具應以鐵殼及玻璃密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