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構材之設計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532條
設計拉力構材時,應考量全斷面之降伏、淨斷面之斷裂及其振動、變形及 連結物之影響。計算淨斷面上之強度時,應考量剪力遲滯效應。

第533條
設計壓力構材時,應考量局部挫屈、整體挫屈、降伏等之安全性。

第534條
設計撓曲構材時,應考慮其撓曲強度、剪力強度、腹板皺曲強度,並檢核 在各種組合載重作用下之安全性。

第535條
撓曲構材之設計,除強度符合規範要求外,亦應依撓度限制規定設計之。

第536條
設計受扭矩及組合力共同作用之構材時,應考量軸力與彎矩共同作用時引 致之二次效應,並檢核在各種組合載重作用下之安全性。

第537條
設計冷軋型鋼結構及其他結構材料組合之複合系統,應依設計規範及其他 使用材料之設計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