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接合設計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512條
鋼骨鋼筋混凝土構材接合設計,應依設計規範規定;接合處應具有足夠之 強度,以傳遞其承受之應力。

第513條
鋼骨鋼筋混凝土梁柱接頭處之鋼梁,應直接與鋼骨鋼筋混凝土柱中之鋼骨 接合,並使接合處之應力能夠有效平順傳遞。

第514條
包覆型鋼骨鋼筋混凝土梁柱接頭處,應配置適當之箍筋;箍筋需穿過鋼梁 腹板時,腹板之箍筋孔應於設計圖上標明,且穿孔之大小及間距,應不損 害鋼梁抵抗剪力之功能。

第515條
鋼骨鋼筋混凝土梁柱接頭處之鋼柱,應配置適當之連續板以傳遞水平力; 為使接頭處之混凝土能夠填充密實,應於連續板上設置灌漿孔或通氣孔, 開孔尺寸應於設計圖上標明,且其大小應不損害連續板傳遞水平力之功能 。

第516條
鋼骨鋼筋混凝土構材之續接處應具有足夠之強度,且能平順傳遞其承受之 應力,續接之位置宜避開應力較大之處。

第517條
鋼骨鋼筋混凝土構材接合處之鋼骨、鋼筋、螺栓及接合板之配置,應考慮 施工之可行性,且不妨礙混凝土之澆置及填充密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