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材料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504條
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使用之材料,包含鋼板、型鋼、鋼筋、水泥、螺栓、 銲材及剪力釘等均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;無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 材料者,應依相關之國家檢驗測試標準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國際通 行檢驗規則檢驗,確認符合其原標示之標準,且證明符合設計規範規定。

第505條
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使用之材料由國外進口者,應具備原製造廠家之品質 證明書,並經檢驗機關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國 際通行檢驗規則檢驗合格,且證明符合設計規範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