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設計原則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496條
應用鋼骨鋼筋混凝土建造之建築結構,其設計及施工應依本章規定。

第497條
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規範 (以下簡稱設計規範) 及鋼骨鋼筋混凝土構 造施工規範 (以下簡稱施工規範) ,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。

第498條
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之結構分析應採用公認合理之方法;各構材及接合之 設計強度應大於或等於由因數化載重組合所得之設計載重效應。

第499條
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採用之靜載重、活載重、風力及地震力,應依本 編第一章規定。

第500條
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,應審慎規劃適當之結構系統,並考慮結構立面 及平面配置之抗震能力。

第501條
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,除考慮強度、勁度及韌性之需求外,應檢討施 工之可行性;決定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中鋼骨與鋼筋之關係位置時,應檢 核鋼筋配置及混凝土施工之可行性。

第502條
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,應考慮左列極限狀態要求:

一、強度極限狀態:包含降伏、挫屈、傾倒、疲勞或斷裂等極限狀態。

二、使用性極限狀態:包含撓度、側向位移、振動或其他影響正常使用功 能之極限狀態。

第503條
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圖,應依結構計算書之結果繪製,並應包含左列 事項:

一、結構設計採用之設計規範名稱及版本。

二、建築物全部構造設計之平面圖、立面圖及必要之詳圖,並應註明使用 尺寸之單位。

三、構材尺寸、鋼骨及鋼筋之配置詳圖,包含鋼骨斷面尺寸、主筋與箍筋 之尺寸、數目、間距、錨定及彎鉤。

四、接合部之詳圖,包含梁柱接頭、構材續接處、基腳及斷面轉換處。

五、鋼骨、鋼筋、混凝土、銲材與螺栓之規格及強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