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擋土牆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121-1條
擋土牆於承受各種側向壓力及垂直載重情況下,應分別檢核其抵抗傾覆、 水平滑動及邊坡整體滑動現象之穩定性,其最小安全係數須符合基礎構造 設計規範。

第121-2條
擋土牆承受之側向土壓力,須考慮牆體形狀、牆體前後地層性質及分佈、 地表坡度、地表載重、該區地震係數,依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之規定採用適 當之側向土壓力公式計算之。

擋土牆承受之水壓力,應視地下水位、該區地震係數及牆背、牆基之排水 與濾層設置狀況等適當考量之。

第121-3條
擋土牆基礎作用於地層之最大壓力不得超過基礎地層之容許支承力,且基 礎之不均勻沉陷量不得影響其擋土功能及鄰近構造物之安全。

第121-4條
擋土牆牆體之設計,應分別檢核牆體在靜態及動態條件下牆體所受之作用 力,並應符合基礎構造設計規範及本編第四章至第六章相關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