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深基礎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96條
群樁基礎之基樁,應均勻排列;其各樁中心間距,應符合基礎構造設計規 範最小間距規定。

群樁基礎之容許支承力,應考慮群樁效應之影響,並檢討其沉陷量以避免 對建築物發生不良之影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