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設計強度及應力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530條
冷軋型鋼結構構架穩定應符合左列規定:

一、含斜撐系統構架:以斜撐構材、剪力牆或其他等效方法抵抗橫向力, 且提供足夠之側向勁度,其受壓構材之有效長度係數應採用一.○。 如採用小於一.○之有效長度係數,其值需以分析方法求得。多樓層 含斜撐系統構架中之豎向斜撐系統,應以結構分析方法印證其具有足 夠之勁度及強度,以維持構架在載重作用下之側向穩定,防止構架挫 屈或傾倒,且分析時應考量水平位移之效應。

二、無斜撐系統構架:應經計算或實驗證明其構架之穩定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