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混凝土構造通則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334條
結構混凝土之設計圖說應依左列規定:

一、包括設計圖、說明書及計算書。主管機關得要求設計者提供設計資料 及附圖;應用電子計算機程式作分析及設計時,並應提供設計假設、 說明使用程式、輸入資料及計算結果。

二、應依本編第一章第一節規定。

三、設計圖應在適當位置明示左列規定,其內容於設計規範定之。 (一) 設計規範之名稱版本及其相關規定適用之優先順序。 (二) 設計所用之活載重及其他特殊載重。 (三) 混凝土及鋼材料之強度要求、規格及限制。 (四) 其他必要之說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