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混凝土構造通則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332-1條
結構混凝土構材與其他材料構材組合之構體,除應依本編各種材料構材相 關章節之規定設計外,並應考慮結構系統之妥適性、構材間之接合行為、 力的傳遞、構材之剛性及韌性、材料的特性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