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接合設計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296條
承壓型接合之高強度螺栓,不得與銲接共同分擔載重,而應由銲接承擔全 部載重。

以摩阻型接合設計之高強度螺栓與銲接共同分擔載重時,應先鎖緊高強度 螺栓後再銲接。

原有結構如以銲接修改時,現存之摩阻型接合高強度螺栓可用以承受原有 靜載重,而銲接僅分擔額外要求之設計強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