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接合設計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287條
接合之受力模式宜簡單明確,傳力方式宜緩和漸變,以避免產生應力集中 之現象。接合型式之選用以製作簡單、維護容易為原則,接合處之設計, 應能充分傳遞被接合構材計得之應力,如接合應力未經詳細計算,得依被 接合構材之強度設計之。接合設計在必要時,應依接合所在位置對整體結 構安全影響程度酌予提高其設計之安全係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