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接合設計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287-3條
承受衝擊或振動之接合部,應使用銲接或摩阻型高強度螺栓設計。因特殊 需要而不容許螺栓滑動,或因承受反復荷重之接合部,亦應使用銲接或摩 阻型高強度螺栓設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