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木構造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203條
木屋架之設計應符合左列規定:

一、跨度五公尺以上之木屋架須為桁架,使其各構材分別承受軸心拉力或 壓力。

二、各構材之縱軸必須相交於節點,承載重量應作用在節點上。

三、壓力構材斷面須依其個別軸向支撐間之長細比設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