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木構造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171-1條
木構造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,並不得超過四層樓。但供公眾使 用而非供居住用途之木構造建築物,結構安全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 可者,簷高得不受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