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
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
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170-4條
壁量及其強度規定如下:
一、各樓層短向及長向壁量應各自計算,其值不得低於規範規定。
二、每片結構牆垂直向之壓力不得超過規範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