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170-4條
壁量及其強度規定如下:

一、各樓層短向及長向壁量應各自計算,其值不得低於規範規定。

二、每片結構牆垂直向之壓力不得超過規範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