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磚構造通則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131-2條
磚構造建築物各層樓版及屋頂應為剛性樓版,並經由各層牆頂過梁有效傳 遞其所聯絡各牆體之兩向水平地震力。各樓層之結構牆頂,應設置有效連 續之鋼筋混凝土過梁,與其上之剛性樓版連結成一體。

過梁應具足夠之強度及剛度,以抵抗面內與面外力。

兩向結構牆之壁量與所圍成之各分割面積,應符合規範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