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深基礎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100條
基樁以整支應用為原則,樁必須接合施工時,其接頭應不得在基礎版面下 三公尺以內,樁接頭不得發生脫節或彎曲之現象。基樁本身容許強度應按 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依接頭型式及接樁次數折減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