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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築物應使用綠建材,並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、樓地板面材料及窗,其綠建材使用率應達總面
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。但窗未使用綠建材者,得不計入總面積檢討。
二、建築物戶外地面扣除車道、汽車出入緩衝空間、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
間及無須鋪設地面材料部分,其地面材料之綠建材使用率應達百分之
十以上。
綠建材材料之構成,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:
一、塑橡膠類再生品:塑橡膠再生品的原料須全部為國內回收塑橡膠,回
收塑橡膠不得含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。
二、建築用隔熱材料:建築用的隔熱材料其產品及製程中不得使用蒙特婁
議定書之管制物質且不得含有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。
三、水性塗料:不得含有甲醛、鹵性溶劑、汞、鉛、鎘、六價鉻、砷及銻
等重金屬,且不得使用三酚基錫 (TPT) 與三丁基錫 (TBT) 。
四、回收木材再生品:產品須為回收木材加工再生之產物。
五、資源化磚類建材:資源化磚類建材包括陶、瓷、磚、瓦等需經窯燒之
建材。其廢料混合攙配之總和使用比率須等於或超過單一廢料攙配比
率。
六、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: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係指不經窯燒而回收料摻
配比率超過一定比率製成之產品。
七、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材。
綠建材之使用率計算,應依設計技術規範辦理。
前項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,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