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綠建材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320條
(刪除)
第321條
建築物應使用綠建材,並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、樓地板面材料及窗,其綠建材使用率應達總面 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。但窗未使用綠建材者,得不計入總面積檢討。

二、建築物戶外地面扣除車道、汽車出入緩衝空間、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 間及無須鋪設地面材料部分,其地面材料之綠建材使用率應達百分之 十以上。

第322條
綠建材材料之構成,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:

一、塑橡膠類再生品:塑橡膠再生品的原料須全部為國內回收塑橡膠,回 收塑橡膠不得含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。

二、建築用隔熱材料:建築用的隔熱材料其產品及製程中不得使用蒙特婁 議定書之管制物質且不得含有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。

三、水性塗料:不得含有甲醛、鹵性溶劑、汞、鉛、鎘、六價鉻、砷及銻 等重金屬,且不得使用三酚基錫 (TPT) 與三丁基錫 (TBT) 。

四、回收木材再生品:產品須為回收木材加工再生之產物。

五、資源化磚類建材:資源化磚類建材包括陶、瓷、磚、瓦等需經窯燒之 建材。其廢料混合攙配之總和使用比率須等於或超過單一廢料攙配比 率。

六、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: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係指不經窯燒而回收料摻 配比率超過一定比率製成之產品。

七、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材。

第323條
綠建材之使用率計算,應依設計技術規範辦理。

前項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,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