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施工安全措施通則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150條
凡從事建築物之新建、增建、改建、修建及拆除等行為時,應於其施工場 所設置適當之防護圍籬、擋土設備、施工架等安全措施,以預防人命之意 外傷亡、地層下陷、建築物之倒塌等而危及公共安全。

第151條
在施工場所儘量避免有燃燒設備,如在施工時確有必要者,應在其周圍以 不燃材料隔離或採取防火上必要之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