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設計及構造概要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144條
防空避難設備之設計及構造準則規定如左:

一、天花板高度或地板至樑底之高度不得小於二‧一公尺。

二、進出口之設置依左列規定: (一) 面積未達二四○平方公尺者,應設兩處進出口。其中一處得為通達 戶外之爬梯式緊急出口。緊急出口淨寬至少為○‧六公尺見方或直 徑○‧八五公尺以上。 (二) 面積達二四○平方公尺以上者,應設二處階梯式 (包括汽車坡道) 進出口,其中一處應通達戶外。

三、開口部份直接面向戶外者(包括面向地下天井部分),其門窗構造應符 合甲種防火門及防火窗規定。室內設有進出口門,應為不燃材料。

四、避難設備露出地面之外牆或進出口上下四周之露天部份或露天頂板, 其構造體之鋼筋混凝土厚度不得小於二十四公分。

五、半地下式避難設備,其露出地面部份應小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。

六、避難設備應有良好之通風設備及防水措施。

七、避難室構造應一律為鋼筋混凝土構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