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出入口、走廊、樓梯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98條
直通樓梯每一座之寬度依本編第三十三條規定,且其總寬度不得小於左列 規定:

一、供商場使用者,以該建築物各層中任一樓層 (不包括避難層) 商場之 最大樓地板面積每一○○平方公尺寬六十公分之計算值,並以避難層 為分界,分別核計其直通樓梯總寬度。

二、建築物用途類組為A-1組者,按觀眾席面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公分 之計算值,且其二分之一寬度之樓梯出口,應設置在戶外出入口之近 旁。

三、一幢建築物於不同之樓層供二種不同使用,直通樓梯總寬度應逐層核 算,以使用較嚴 (最嚴) 之樓層為計算標準。但距離避難層遠端之樓 層所核算之總寬度小於近端之樓層總寬度者,得分層核算直通樓梯總 寬度,且核算後距避難層近端樓層之總寬度不得小於遠端樓層之總寬 度。同一樓層供二種以上不同使用,該樓層之直通樓梯寬度應依前二 款規定分別計算後合計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