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出入口、走廊、樓梯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97條
安全梯之構造,依下列規定:

一、室內安全梯之構造: (一)安全梯間四周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,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 效,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。

(二)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,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 上阻熱性且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門,並不得設置門檻;其寬度不得 小於九十公分。

(三)安全梯間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,其開設採光用之向外窗戶或 開口者,應與同幢建築物之其他窗戶或開口相距九十公分以上。

二、戶外安全梯之構造: (一)安全梯間四週之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,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 火時效。

(二)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,除至安全梯之防火門外,不得 小於二公尺。但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,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 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,不在此限。

(三)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 防火門,並不得設置門檻,其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。但以室外走 廊連接安全梯者,其出入口得免裝設防火門。

(四)對外開口面積(非屬開設窗戶部分)應在二平方公尺以上。 三、特別安全梯之構造: (一)樓梯間及排煙室之四週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,應具有一小時以 上防火時效,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,應為耐燃一級材料。管道間 之維修孔,並不得開向樓梯間。

(二)樓梯間及排煙室,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。其開設採光用固定 窗戶或在陽臺外牆開設之開口,除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並裝 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,應與其他開口相距九 十公分以上。

(三)自室內通陽臺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,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 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,自陽臺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 出入口應裝設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。

(四)樓梯間與排煙室或陽臺之間所開設之窗戶應為固定窗。 (五)建築物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層三層以下者,各樓層之特別安全梯, 如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A-1、B-1、B-2、B-3、D-1 或 D-2 組使用 者,其樓梯間與排煙室或樓梯間與陽臺之面積,不得小於各該層居 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;如供其他使用,不得小於各該層居室樓地 板面積百分之三。

安全梯之樓梯間於避難層之出入口,應裝設具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門。

建築物各棟設置之安全梯,應至少有一座於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得 直接連接居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