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出入口、走廊、樓梯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96條
下列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,其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 或特別安全梯,且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安全梯口之步行距離應合於本編 第九十三條規定:

一、通達三層以上,五層以下之各樓層,直通樓梯應至少有一座為安全梯 。

二、通達六層以上,十四層以下或通達地下二層之各樓層,應設置安全梯 ;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,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 別安全梯。但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 一百平方公尺者,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。

三、通達供本編第九十九條使用之樓層者,應為安全梯,其中至少一座應 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。但該樓層位於五層以上者,通達該樓層 之直通樓梯均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,並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平 臺。

直通樓梯之構造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