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出入口、走廊、樓梯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96-1條
三層以上,五層以下防火構造之建築物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免受前 條第一項第一款限制:

一、僅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D-3、D-4 組或 H-2 組之住宅、集合住宅及農 舍使用。

二、一棟一戶之連棟式住宅或獨棟住宅同時供其他用途使用,且屬非供公 眾使用建築物。其供其他用途使用部分,為設於地面層及地上二層, 且地上二層僅供 D-5、G-2 或 G-3 組使用,並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 火時效之防火門、牆壁及樓地板與供住宅使用部分區劃分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