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出入口、走廊、樓梯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91條
避難層以外之樓層,通達供避難使用之走廊或直通樓梯間,其出入口依左 列規定:

一、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-1組部分,其自觀眾席開向二側及後側走廊之 出入口,不得小於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七公分之 計算值。

二、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-1、B-2、D-1、D-2組者,地面層以 上各樓層之出入口不得小於各該樓層樓地板面積每一○○平方公尺寬 二十七公分計算值;地面層以下之樓層,二十七公分應增為三十六公 分。但該用途使用部分直接以直通樓梯作為進出口者 (即使用之部分 與樓梯出入口間未以分間牆隔離。)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應同時合於本 條及本編第九十八條之規定。

三、前二款規定每處出入口寬度,不得小於一‧二公尺,並應裝設具有一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