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出入口、走廊、樓梯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90條
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,應依左列規定:

一、六層以上,或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、B、D、E、F、G類及H-1 組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○○平方公尺者,除其直通樓梯 於避難層之出入口直接開向道路或避難用通路者外,應在避難層之適 當位置,開設二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。其中至少一處應直接通向 道路,其他各處可開向寬一‧五公尺以上之避難通路,通路設有頂蓋 者,其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,並應接通道路。

二、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,寬度不得小於一‧二公尺,高 度不得小於一‧八公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