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出入口、走廊、樓梯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90-1條
建築物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,除依前條規定者外,應依左列規定:

一、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-1組者在避難層供公眾使用之出入口,應為外 開門。出入口之總寬度,其為防火構造者,不得小於觀眾席樓地板面 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七公分之計算值,非防火構造者,十七公分應增 為二十公分。

二、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-1、B-2、D-1、D-2組者,應在避難 層設出入口,其總寬度不得小於該用途樓層最大一層之樓地板面積每 一○○平方公尺寬三十六公分之計算值;其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、五 ○○平方公尺時,三十六公分應增加為六十公分。

三、前二款每處出入口之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,高度不得小於一.八公尺 ;其他建築物 (住宅除外) 出入口每處寬度不得小於一‧二公尺,高 度不得小於一‧八公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