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防火區劃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84條
非防火構造之連棟式建築物,其建築面積超過三○○平方公尺且屋頂為木 造等可燃材料建造之屋架時,應在長度每十五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 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區劃之,並應突出建築物外牆面五十公分以上。但與其 交接處之外牆面長度有九十公分以上,且該外牆構造具有與防火區劃之牆 壁同等以上防火時效者,得免突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