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防火區劃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84-1條
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,應使用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。且基地內 距境界線三公尺範圍內之建築物外牆及頂部部分,與二幢建築物相對距離 在六公尺範圍內之外牆及屋頂部分,應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,其上 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性能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。但屋頂面積在 十平方公尺以下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