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防火區劃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83條
建築物自第十一層以上部分,除依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之垂直區劃外,應 依左列規定區劃:

一、樓地板面積超過一○○平方公尺,應按每一○○平方公尺範圍內,以 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 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。但建築物使用類組H–2組使用者, 區劃面積得增為二○○平方公尺。

二、自地板面起一‧二公尺以上之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耐燃一級材料 裝修者,得按每二○○平方公尺範圍內,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之牆壁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;供建築物使用類組H–2組使用者,區劃面積得增為四○○平方公 尺。

三、室內牆面及天花板 (包括底材) 均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,得按每五 ○○平方公尺範圍內,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、防火門窗 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。

四、前三款區劃範圍內,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 地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。

五、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