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防火區劃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81條
非防火構造之建築物,其主要構造為木造等可燃材料建造者,應按其總樓 地板面積每五○○平方公尺,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予以區劃 分隔。

前項之區劃牆壁應為獨立式構造,並應自地面層起,貫穿各樓層與屋頂, 除該牆突出外牆及屋面五十公分以上者外,與該牆交接處之外牆及屋頂應 有長度三.六公尺以上部分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無開口,或雖有開 口但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。區劃牆壁不得 為無筋混凝土或磚石構造。

第一項之區劃牆壁上需設開口者,其寬度及高度不得大於二.五公尺,並 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阻熱性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