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防火區劃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80條
非防火構造之建築物,其主要構造使用不燃材料建造者,應按其總樓地板 面積每一、○○○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 火設備予以區劃分隔。

前項之區劃牆壁應自地面層起,貫穿各樓層而與屋頂交接,並突出建築物 外牆面五十公分以上。但與區劃牆壁交接處之外牆有長度九十公分以上, 且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者,得免突出。

第一項之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