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防火區劃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79-2條
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、昇降階梯間、安全梯之樓梯間、昇降機道 、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,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之牆壁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。昇 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。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 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。

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,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 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時,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性能防火設備 之限制;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 遮煙性能時,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。

挑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受第一項之限制:

一、避難層通達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挑空、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,其室內牆 面與天花板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。

二、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,且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之挑 空、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。

第一項應予區劃之空間範圍內,得設置公共廁所、公共電話等類似空間, 其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材料應為耐燃一級材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