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防火區劃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79-1條
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,無法區劃分隔部分,以具有一小時以上 防火時效之牆壁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 區劃者,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:

一、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-1組或D-2組之觀眾席部分。

二、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、D-3組或D-4組之教室、 體育館、零售市場、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。

前項之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