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昇降及垃圾排除設備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56條
垃圾排除設備應依左列規定:

一、垃圾排除設備包括垃圾導管及垃圾箱,其構造如左: (一) 垃圾導管應為耐水及不燃材料建造,其淨空不得小於六十公分見方 ,如為圓形,其淨空半徑不得小於三十公分。導管內表面應保持平 整,其上端突出屋頂至少六十公分,並加頂蓋及面積不小於五○○ 平方公分之通風口。 (二) 每一樓層均應設置垃圾投入口,並設置密閉而便於傾倒垃圾之門。 投入口之尺寸規定如左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自樓地板至投入口上緣│投入口之淨尺寸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九十公分 │ 三十公分見方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(三) 垃圾箱應為耐火及不燃材料構造,垃圾箱底應高出地板面一‧二公 尺以上,其寬度及深度應各為一‧二公尺以上,垃圾箱底應向外傾 斜並應設置排水孔接通排水溝。垃圾箱清除口應設不易腐銹之密閉 門。 (四) 垃圾箱上部應設置進風口裝設銅絲網。

二、垃圾排除設備之垃圾箱位置,應能接通至都市道路或指定建築線之既 成巷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