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煙囟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53條
鍋爐之煙囪自地面計量之高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尺。使用重油、輕油或焦碳 為燃料者,其高度不得小於九公尺。但鍋爐每小時燃料消耗量在二十五公 斤以下者不在此限。惟煙囪所排放廢氣,均須符合有關衛生法令規定之標 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