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廁所、污水處理設施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50條
非沖洗式廁所之構造,應依左列規定:

一、便器、污水管及糞池均應為耐水材料所建造,或以防水水泥砂漿等具 有防水性質之材料粉刷,使成為不漏水之構造。

二、掏糞口須有密閉裝置,並應高出地面十公分以上,且不得直接面向道 路。

三、掏糞口前方及左右三十公分以內,應鋪設混凝土或其他耐水材料。

四、糞池上應設有內徑十公分以上之通氣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