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廁所、污水處理設施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47條
凡有居室之建築物,其樓地板面積達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,應設置廁所。

但同一基地內,已有廁所者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