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防音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46-3條
分間牆之空氣音隔音構造,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:

一、鋼筋混凝土造或密度在二千三百公斤/立方公尺以上之無筋混凝土造 ,含粉刷總厚度在十公分以上。

二、紅磚或其他密度在一千六百公斤/立方公尺以上之實心磚造,含粉刷 總厚度在十二公分以上。

三、輕型鋼骨架或木構骨架為底,兩面各覆以石膏板、水泥板、纖維水泥 板、纖維強化水泥板、木質系水泥板、氧化鎂板或硬質纖維板,其板 材總面密度在四十四公斤/平方公尺以上,板材間以密度在六十公斤 /立方公尺以上,厚度在七點五公分以上之玻璃棉、岩棉或陶瓷棉填 充,且牆總厚度在十公分以上。

四、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空氣音隔音指標 Rw 在四十五分貝 以上之隔音性能。

昇降機道與居室相鄰之分間牆,其空氣音隔音構造,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:

一、鋼筋混凝土造含粉刷總厚度在二十公分以上。

二、輕型鋼骨架或木構骨架為底,兩面各覆以石膏板、水泥板、纖維水泥 板、纖維強化水泥板、木質系水泥板、氧化鎂板或硬質纖維板,其板 材總面密度在六十五公斤/平方公尺以上,板材間以密度在六十公斤 /立方公尺以上,厚度在十公分以上之玻璃棉、岩棉或陶瓷棉填充, 且牆總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。

三、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空氣音隔音指標 Rw 在五十五分貝 以上之隔音性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