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防音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46-1條
本節建築技術用語,其定義如下:

一、隔音性能:牆壁、樓板等構造阻隔噪音量之物理性能。

二、機械設備:給水、排水設備、消防設備、燃燒設備、空氣調節及通風 設備、發電機、昇降設備、汽機車昇降機及機械停車設備等。

三、空氣音隔音指標(Rw):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一五一六零之三 測試,並依 CNS 八四六五之一評定牆、樓板等建築構件於實驗室測 試之空氣傳音衰減量。

四、樓板衝擊音指標(Ln,w):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一五一六零之 六測試,並依 CNS 八四六五之二評定樓板於實驗室測試之衝擊音量 。

五、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(△Lw):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一五一六零之八測試,並依 CNS 八四六五之二評定樓板表面材(含 緩衝材)於實驗室測試之衝擊音降低量。

六、總面密度:面密度為板材單位面積之重量,其單位為公斤/平方公尺 ;由多層板材複合之牆板,其總面密度為各層板材面密度之總和。

七、動態剛性(s’) :緩衝材受動態力時,其動態應力與動態變形量之 比值,其單位為百萬牛頓/立方公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