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建築基地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4條
建築基地之地面高度,應在當地洪水位以上,但具有適當防洪及排水設備 ,或其建築物有一層以上高於洪水位,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安全 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