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樓梯、欄杆、坡道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39條
建築物內規定應設置之樓梯可以坡道代替之,除其淨寬應依本編第三十三 條之規定外,並應依左列規定:

一、坡道之坡度,不得超過一比八。

二、坡道之表面,應為粗面或用其他防滑材料處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