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290條
依本章設計之建築物,除依建造執照預審辦法申請預審外,並依下列規定 辦理:

一、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建築機關之建造執照預審小組,應就開放空間 之植栽綠化及公益性,與其對公共安全、公共交通、公共衛生及市容 觀瞻之影響詳予評估。

二、建築基地臨接永久性空地或已依本章申請建築之基地,其開放空間應 配合整體留設。

三、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建築機關之建造執照預審小組,應就建築物之 私密性與安全管理需求及公共服務空間之位置、面積及服務設施與設 備之必要性及公益性詳予評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