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289條
開放空間除應予綠化外,不得設置圍牆、欄杆、灌木綠籬、棚架、建築物 及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或為其他使用。但基於公眾使用安全需要,且 不妨礙公眾通行或休憩者,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建築機關之建造執照 預審小組審查同意,得設置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下之透空欄杆扶手或灌木綠 籬,且其透空面積應達三分之二以上。

前項綠化之規定應依本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基準及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建 築機關依當地環境氣候、都市景觀等需要所定之植栽綠化執行相關規定辦 理。

第二項綠化工程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,於請領建造執照時一併核定之,並 於工程完成經勘驗合格後,始得核發使用執照。

第一項開放空間於核發使用執照後,主管建築機關應予登記列管,每年並 應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