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286條
前條建築物之設計依下列規定:

一、增加之樓地板面積△FA1 ,依下式計算:

△FA1=S× I S :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之總和。

I :鼓勵係數。容積率乘以五分之二。但商業區或市場用地不得超過二點 五,住宅區、文教區、風景區或機關用地為零點五以上、一點五以下 。

二、高度依下列規定:

(一)應依本編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計算及檢討日照。

(二)臨接道路部分,應自道路中心線起退縮六公尺建築,且自道路中心 線起算十公尺範圍內,其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。

三、住宅、集合住宅等居住用途建築物各樓層高度設計,應符合本編第一 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。

四、建蔽率依本編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計算。但不適用同編第二十六條至第 二十八條之規定。

五、本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之特定建築物,得比照同條第二款之規 定退縮後建築。退縮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,並不得於退縮地內建 造圍牆、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