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284條
本章所稱開放空間有效面積,指開放空間之實際面積與有效係數之乘積。

有效係數規定如下:

一、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,其有效係數為一點五。

二、廣場式開放空間:

(一)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長度大於該開放空間全周長八分之 一者,其有效係數為一。

(二)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長度小於該開放空間全周長八分之 一者,其有效係數為零點六。

前項開放空間設有頂蓋部分,有效係數應乘以零點八;其建築物地面層為 住宅、集合住宅者,應乘以零。

前二項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或臨接道路路面有高低差時,有效係數應依下 列規定乘以有效值:

一、高低差一點五公尺以下者,有效值為一。

二、高低差超過一點五公尺至三點五公尺以下者,有效值為零點八。

三、高低差超過三點五公尺至七公尺以下者,有效值為零點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