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284-1條
本章所稱公共服務空間,係指基地位於住宅區之公寓大廈留設於地面層之 共用部分,供住戶作集會、休閒、文教及交誼等服務性之公共空間。